疫情当前,广大医护人员逆向而行,战斗在防控第一线。近来,不少保险机构主动与卫生健康部门联系,表示愿意给当地医疗卫生系统无偿提供专项保险。面对保险机构主动伸出的橄榄枝,笔者认为通过适当的引导和规范,能够提升抗疫医护人员的安全保障水平。
首先,要对保险机构的积极参与给予充分肯定。保险机构为在疫情防控中受感染的医护人员提供较为高额的赔偿金,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解决医护人员后顾之忧。
其次,要依法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合同安排。笔者认为,虽为免费保险,但保险对象规模较大、保险金总额较高,且涉及重大的社会公共利益。为保障双方合作的严肃性和后续履行的规范性,双方应当签署必要的合作协议或捐赠协议,依法对重要合作事项和各自主要权利义务予以明确。
再次,要拓展保险人群和赔付项目。根据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并非卫生健康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越多,医护人员获得的赔偿金越高。基于此,在多家保险机构提出合作意向的情况下,应鼓励他们设置针对不同对象的不同保险项目。如除医护人员外,还可以包括在疫情防控中被感染的防疫人员、科研人员、公务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等。保险项目可以包括意外保险金、伤残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等。同时,在每份协议中约定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同时享受各保险机构的赔付。
最后,卫生健康部门与保险机构的合作必须坚持公益性,在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要禁止保险机构借机商业宣传或商业炒作,切实维护良好的医疗卫生和保险市场秩序。
来源:健康报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