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溪农户 保护耕地红线,提高土地效益,人人有责!

美丽螺溪 


致螺溪镇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全镇广大农民朋友:

你们好!

感谢你们对我镇农业农村工作的大力支持。一直以来,广大农民朋友响应党委和政府号召,爱护家乡,保护耕地,重农抓粮,辛勤耕作,为保障全镇粮食安全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力支撑。近年来,受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农业比较效益下降等各种因素影响,我镇农户种粮积极性有所下降。为防止耕地抛荒现象,稳定我镇粮食生产发展,确保每一分耕地的充分合理利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所有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要因地制宜,宜种粮食作物则种粮食作物,宜种经济作物则种经济作物,确保耕地的充分合理使用,不断提高耕地效益。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和动员农户发展双季稻种植,积极开展技术培训,推广优良品种。

三、严格按照“种一季补一季,种多少补多少,谁耕种谁受惠、不耕种不受惠”的原则,发给国家政策性补贴。

四、对劳动力转移到第二、三产业或因年老体弱等其他原因致使耕作确有困难的农户,可以采取长期转租、季节性转租、耕地入股等耕地流转利用办法,签订托管协议,交给有条件的耕作者集中经营或村集体“托管”经营。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荒芜耕地,不得擅自改变耕地使用性质。

  六、对耕地抛荒时间达1年并拒绝复耕的农户,核减相应耕地地力保护面积,取消相应补贴金额;对连续抛荒2年以上(含2年)的耕地,经乡村动员仍拒绝复耕的耕地,由村集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耕地为村组集体所有。  

     手中有粮,心中不慌。春播将至,我镇防止耕地抛荒积极发展粮食生产工作已经全面启动,希望全镇广大农民朋友,积极响应镇党委、政府号召,迅速行动起来,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资源,把握时间节点,一丘一丘抓复耕,一片一片抓扩种,不漏栽一块田,不荒抛一块地,做到应种尽种,确保完成消灭抛荒整治目标任务,打响开年复耕复产的第一枪!  祝大家身体健康、生活幸福!

 螺溪镇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0日


相关法律条例链接

江西省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六、补贴面积界定  补贴依据为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面积,对暂未颁证到户的,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按确权面积或国土部门认定面积予以核定,具体方式由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六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各位乡亲们

农时贵如金

还在等什么

一起走上春耕复耕的道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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