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讯郭廷良、袁军杰报道:近日,由泰和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办的曾某洪故意毁坏财物(林木)案在泰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嫌犯曾某洪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罚金12000元。
2019年12月17日,泰和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到群众反应有人在白鹭湖林场“牛牯仚”山场架桥修路、大肆砍伐阔叶树的线索后,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并锁定犯罪嫌疑人曾某洪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经查: 2018年6-7月份,嫌犯曾某洪为了方便砍伐自家“雪竹坞” 山场上的毛竹运出,在未经林权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机将白鹭湖林场所有的“牛牯仚”山场上293株计立木蓄积32.8195立方米的阔、杉树(价值10706元人民币)挖倒毁坏,并修路进去。
2020年7月15日,经法院审理认为,嫌犯曾某洪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107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对毁坏林木进行了补植修复,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且认罪认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郭廷良、袁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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