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泰和、武山垦殖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泰和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泰和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8号)以及《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吉府发〔2009〕21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中小学校、少年宫、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室、寝室、活动室;
(四)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
(五)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歌(舞)厅、音乐茶座、体育馆、健身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室)、阅览室、科技馆、档案馆等科教、文化、体育、艺术场所;
(六)商业、金融业、邮政业、电信业的营业厅;
(七)公共交通工具内、电梯间及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的等候室、售票厅;
(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九)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
(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第(五)项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第(七)项的等候室可以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区)。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前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场所,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第五条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其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管理事务。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宣传、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及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社会宣传教育。
第七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摆放烟具;
(三)禁止在不包括商场在内的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四)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和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立检查员。
第八条公民有权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劝阻吸烟者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并有权向市、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权对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违法行为,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