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日7日,泰和县公安局中龙森林派出所侦办的肖某失火一案,经泰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肖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两年。
2019年12月11日14时许,“叮铃铃”、 “叮铃铃”,一声急促的报警声响起,“赶快来破案!灌溪镇桃源村山场正在发生森林火灾”。中龙森林派出所民警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民警到达现场时,山场火势凶猛,并且火势沿着农田往山上在不断的扩散、蔓延。经现场调查了解,山场火势是由山脚下农田一路蔓延而上,民警根据现场风向以及在场村民的口供,初步锁定起火点为靠近村庄附近的农田引起的。
经查明:当日10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肖某为方便其菜园修建围墙,遂用打火机点火燃烧其菜园内及围墙旁边田埂上的杂草,但未等火完全熄灭就回家睡觉,随后火星复燃并一路沿农田蔓延开来,引发灌溪镇桃源村“牛形大坑”等山场森林火灾,等到肖某睡醒后,才发现火势已经烧到山上,酿成大错。经现场目测,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在30亩以上。民警立即将肖某带离调查,犯罪嫌疑人肖某对失火烧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日民警依法对其刑事拘留。
肖某随意野外用火,失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30亩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失火罪。鉴于被告人肖某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悔罪态度良好,法院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天干物燥,正处于夏季收割稻子和学生暑期,不要随意焚烧秸秆、稻草,不要随意野外用火、玩火,否则引发森林火灾,蹲牢又赔钱真是损人又害己。(匡仁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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