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吉安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县城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适用本细则。既有住宅(个人自建房除外)是指县城区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二、实施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政府指导、业主自愿,统筹兼顾、保障安全,简化手续、稳妥推进”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须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电梯运行安全技术质量、消防间距、安全疏散、日照、退界等要求,保持电梯与小区景观的协调统一,且加装电梯用地在现小区用地红线范围内。

三、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住宅专有部分占住宅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单元住宅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实施主体可以在本单元中推选1-2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以选择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为代理人。实施主体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

当属于住宅小区内的既有住宅需加装电梯的单元数超过小区总单元数的50%以上,应委托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办理。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资金,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五、实施流程

(一)专项设计。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设计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造成不利影响。

(二)签订协议。实施主体应当自主或者委托社区组织主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就加装电梯方案和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协议应包含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表、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电梯运行、保养、修理、检验等后续使用管理费用分摊方案、确定负有电梯使用管理职责的主体等内容。

实施主体应当将加装电梯方案和协议等材料,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主要出入口和周边显眼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同时,实施主体应当请澄江镇政府对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公示期内,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由澄江镇政府盖章备案;有异议的,澄江镇政府应积极响应相关业主请求,组织进行调解,促进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功的,澄江镇政府不予盖章备案。

(三)提交申请。实施主体在取得澄江镇政府的备案证明后,向县住建局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

2.加装电梯协议书;

3.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4.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5.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电梯安装施工图及既有多层住宅安装电梯结构安全论证报告;

6.澄江镇政府的公示备案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联合会审。由县住建局牵头召集县自然资源局、县市监局等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住建局反馈书面意见。县住建局应当及时将会审意见书面反馈实施主体。

(五)建设施工。实施主体取得加装电梯联合会审书面同意意见后,应委托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土建施工,委托具备电梯安装许可资质企业进行电梯安装施工,提倡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管。

加装电梯涉及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的管线迁移以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实施主体应事先与专业经营单位沟通协商,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应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电网企业还应做好(临时)接电和用电增容工作。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书面告知县市监局。电梯安装过程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在验收后30日内,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移交电梯出厂资料、验收报告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六)竣工验收。电梯安装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县住建局申请竣工验收备案,由县住建局召集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签署备案意见,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六、使用、管理及维护

电梯使用单位(共有人)要按相关规定向县市监局办理使用登记,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明确至少1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可兼任),并按规定安装电梯应急处置前端装置。

加装电梯的用电报装由实施主体负责向县供电公司申请,并须及时预存电费,确保余额充足,电梯正常运行,杜绝安全隐患。

因加装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予办理所有权登记,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继原加装电梯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七、鼓励政策

政府鼓励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并给予政策支持。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涉及的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征收新增建筑面积地价款,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电网企业应免收(临时)接电费和电网增容费。

(三)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给予财政资金奖励补助,奖励补助标准为10万元/台,在2020年10月底前签订协议同意加装并完成加装的前10台电梯县财政将再次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另定。奖补资金采取“业主申请、县级审核、按季拨付”的方式由县财政进行补助。

(四)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提取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奖补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五)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提取本房屋的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额度不超过房屋维修基金账户余额的50%。

(六)提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与老旧小区改造相结合。

(七)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八、组织机构

成立泰和县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推进领导小组:

组  长:匡晓卫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魏占奎  县委常委

成 员:孙学钊   县住建局局长

葛英才   县财政局局长

袁为青  澄江镇政府镇长

邓新华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建华    县市监局局长

蒋敦渝   县房管局局长

熊  炜   县住房公积金办事处主任

朱立新   县供电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全面负责县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工作。

九、职责分工

1.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县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事流程。

2.县财政局:负责兑现财政奖补政策。

3.澄江镇政府:负责县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示备案及实施过程中的纠纷调处工作。

4.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县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设计方案。

5.县市监局:负责为县城区群众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中选型、安装、修理、保养电梯等方面给予帮助服务。

6.县房管局:负责落实房屋维修基金提取事项。

7.县住房公积金办事处: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8.县供电公司: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中的接电、开户工作。

附件: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流程图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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