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宣传月来了,这些森林防火宣传知识你需要掌握!

近期,全省干旱少雨,气温偏高,森林防灭火形势复杂严峻。为确保森林防火安全,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全省森林防火“平安春季行动”实施方案》规定,从即日起在全省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

宣传主题


      森林火灾重防范,严控火源是关键。

宣传重点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2019年全省安全生产暨秋冬季森林防灭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省林业局、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告》;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规范野外特殊用火管理的紧急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放火罪”的相关内容;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节录);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节录);森林火灾典型案例及森林防火安全知识。


关于森林防火宣传知识

跟着小编学习一下

森林防火“十不准”


1.不准烧荒、烧火粪、烧地边、烧栗苞杂草。





2.不准在林区敬香烧纸点灯。





3.不准燃放烟花鞭炮。





4.不准进山烧炭。





5.不准打火把照明。




6.不准在野外烤火取暖及野炊。





7.不准带易燃易爆物品入林。





8.不准小孩和精神病人玩火。





9.不准放火驱兽。





10.不准在林区内吸烟。



学习法律法规,不做法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达到30亩以上,够立案标准的,应当立案追诉。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违法规定野外用火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保护生态环境,刻不容缓。

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森林资源,

大家一起行动起来吧!

来源:江西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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