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为积极稳妥开展我县2023年度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相关的申请、审核、配租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有序进行,根据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范围和申请条件
申请人范围:
1、符合城镇住房脱贫解困条件的家庭; 2、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一)城镇脱贫解困政策的家庭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中至少1人为泰和县城镇户籍3年以上(2020年9月1日以前)且在泰和常住家庭,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2、申请家庭为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如有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则必须纳入共同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如父母、已成年子女则自愿是否作为共同申请人。如申请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由法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将其纳入共同申请人。
3、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年龄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泰和县城区范围内均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3年内未出售(转让)住房(含房改房);已出售住房(含房改房)人均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以下(含);因重大疾病致贫出售住房的除外。
6、在县城区内房产,经相关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
(二)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取得泰和县城区城镇户籍3年以上(2020年9月1日以前)且在泰和常住家庭,随报家庭成员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2、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23018.4元的家庭(2022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8364元的0.6倍)按廉租房价格进行配租;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不超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在剩余房源按公租房价格进行调配。
3、申请人年龄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泰和县城区范围内均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以下(含)。
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3年内未出售(转让)住房(含房改房);已出售住房(含房改房)人均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以下(含);因重大疾病致贫出售住房的除外。
6、县城区内房产,经相关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
(三)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及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直管公房);
2、5年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
3、政府系统已经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人员。
4、已购置车辆(营运车辆除外)。
二、调查方式
本次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调查方式按申请人居住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申请、审核、审批,坚持社区居委会、镇政府、县政府“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原则。负责审查的单位通过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群众座谈、查档取证以及信函等方式对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和车辆状况以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
三、申请和审核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按要求准备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2套,原件备查。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1.身份证;2.户口簿;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申请人如实申报,如无房证明或房产证人均低于15m2,由审核单位核实。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新增贫困家庭以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证明为准;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以近3年家庭成员银行工资流水或收入凭证为准。
(4)申请人需携带全套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泰和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如实填写。
四、责任追究
申请人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依法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责令无条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或全额退还租赁补贴,并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资格申请。
五、申请地点
符合城镇住房脱贫解困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申请。具体表格填报和相关证件提供,请到户籍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咨询。申请、受理时间从2023年9月15日至9月28日下午16:点30分截止。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
泰和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话:0796-8639886、8639301。
特此公告
泰和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9月5日
编辑:赵凌桃 左欢
编审:张静
监制:贺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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