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泰和、武山垦殖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经第23次县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将《泰和县实体外贸出口企业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泰和县实体外贸出口企业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县实体外贸出口企业快速增长,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泰和县登记注册、有进出口经营权、财务管理规范、发生出口实绩并划归泰和县统计范围的外贸企业。
二、奖励标准
进出口企业除享受上级各级政府鼓励外贸出口优惠政策外,还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以下均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1.支持企业扩大出口规模。(1)以上年出口额为基数,基数内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2.5分。超基数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3.5分。(2)当年出口额1000万(含1000万)美元以上,以上年出口额为基数,基数内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3分,超基数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4分。(3)对当年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当年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下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3分;当年出口额在200万(含200万)美元以上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4分。
2.支持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和县优势农产品出口。凡在本县加工生产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和农产品出口的,基数内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3分;超基数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4分。
3.支持发展加工贸易。对开展加工贸易出口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4分。
4.支持县内实体出口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对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的,除享受国家、省、市参展补贴外,不足部分(主要指展位费、物流运输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县里进行兜底补贴(应当提供正规发票):参加境外展会,每次每家企业补贴最多不超过5万元;参加境内展会,每次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3万元。
三、奖励办法
列入我县奖励对象的实体外贸企业分上半年预拨和年终结算两次兑现奖金。7月份由县商务局和县外贸局根据上半年外贸完成数据和企业参展情况,依据奖励标准预拨80%的奖金,下年初由县商务局和县外贸局提交《泰和县鼓励外贸出口奖励资金申请表》,由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外贸局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和海关数据、企业参展情况,联合进行审核。依据审核结果,在次年初由县委、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奖励,奖金(扣除已预拨的数额)直接拨付企业指定账户。
四、本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两年,原相关办法(泰府办字〔2013〕178号)同时废止。
五、本办法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外贸局负责解释。
六、县跨境电商企业的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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