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首次登记
一、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房屋一并抵押;以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二、提交材料
1、泰和县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泰和县不动产抵押登记询问笔录(原件);
3、申请人身份材料(查验原件):
(1)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等材料;
(2)申请人为单位的:
①企业提交营业执照;
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提交登记证照;
③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 号)提供身份材料;
(3)属代为申请登记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材料;境外委托的须认证或公证。
实施第三方担保的还须提供第三方身份证明;
4、不动产权属证书(查验原件,收复印,原件在抵押登记之后退回);
5、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材料。
6、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7、相关材料。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主债权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材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调档、测绘)→审核→登簿→发放证明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五、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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