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在建工程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范围
在建建筑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正在建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房屋等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范围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二、提交材料
1、泰和县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泰和县不动产抵押登记询问笔录(原件);
3、申请人身份材料(查验原件):
(1)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等材料;
(2)申请人为单位的:
①企业提交营业执照;
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提交登记证照;
③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 号)提供身份材料;
(3)属代为申请登记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材料;境外委托的须认证或公证。
4、不动产权属证书(查验原件,收复印,原件在抵押登记之后退回);
5、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材料。
6、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7、相关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查验原件,交复印件);实地查看记录及照片。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明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五、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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