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上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

泰和县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上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存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

二、提交材料

1、泰和县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身份证等材料(验原件);

(2)单位:属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提交登记证照。(验原件);

(3)委托代办:个人委托,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境外委托的须认证或公证;单位委托,提交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完税凭证(原件);

5、证明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材料: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死亡材料、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划转、调拨、移交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有权部门做出的划转、调拨、移交批准文件。

(5)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规划等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五、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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