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澄江大道东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澄江大道东延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澄江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澄江大道东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澄江大道东延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澄江大道东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实施方案

澄江大道东延项目是县城重点规划建设的一条城市主干道,对加快完善城区路网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依法依规实施征地拆迁,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泰和县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泰府字[2016]2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充分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征收范围

具体详见房屋征收红线示意图。

三、征收期限

房屋征收协议签订期限及搬迁交付拆除期限另定。

四、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泰和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泰和县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办公室

实施单位:南部片区征迁指挥部

五、被征收房屋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由南部片区征迁指挥部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对房屋征收范围内已依法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对建筑面积登记明显错误或不准确的,应根据现场实际测绘面积计算,但不得包含违规加建部分,实际测绘面积应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提供的测绘报告为准;对房屋用途登记明显错误或不准确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同时结合现状予以认定。涉及房屋产权争议的,先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证据保全,再依据法律程序确定权属,确定权属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进行。

(二)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由澄江大道东延项目房屋征迁指挥部会同县征收办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组织房管、国土、规划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经调查属2016年3月15日前未经批准擅自加层等违建行为超过房屋发证登记建筑面积的,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签约并腾房搬迁的,其违建部分按重置成新价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产权调换安置;对2016年3月16日以后未经批准建设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三)关于附属建筑及临时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1.对经批准的附属建筑按重置成新价予以货币补偿;对2016年3月15日以前未经批准建设的附属建筑,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签约并腾房搬迁的,参照合法附属建筑补偿标准按重置成新价予以货币补偿;对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腾房搬迁的,以及2016年3月16日以后未经批准建设的附属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强制拆除。

2.对经批准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成新价予以货币补偿;对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含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强制拆除。

3.对附属建筑和临时建筑按规定进行货币补偿后,一律不作其他安置。

(四)被征收房屋已出租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方自行解除租赁合同。

(五)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将按照本补偿方案规定,对应计发给被征收人的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

(六)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及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六、评估机构的选定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时间另行通知)从县房地产评估机构库中协商选定一家。若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或者通过摇号方式确定一家。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由被征收人在两种方式中任选其一。

八、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房屋征收补偿

1.个人住宅补偿

(1)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住宅)市场评估价确认的补偿价值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另外再给予一定得奖励和补助。属商品房的,按被征收房屋正房(住宅)建筑面积(不含附属建筑)给予被征收人300元/㎡一次性奖励;属单户独院的,按被征收房屋正房(住宅)建筑面积(不含附属建筑)另外按被征收房屋正房(住宅)建筑面积(不含附属建筑)分别给予被征收人800元/㎡购房补助和800元/㎡一次性奖励;属商铺(含“住改非”)的,不予享受上述奖励和补助。

(2)产权调换。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正房建筑面积实行1:1等面积置换,并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确认的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安置房同类同地段的商品房市场价互补差价。对选择高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按安置价1320元∕㎡增购被征收房屋正房建筑面积的10%。产权调换只限被征收房屋正房建筑,附属建筑不作产权调换。

由于规划设计等原因,安置房总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总正房面积部分按以下办法进行结算:超出面积在10㎡(含10㎡)以内的,按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安置价1320元/㎡进行结算;超出面积在10㎡以上的,按产权调换安置房同类同地段的商品房市场价格进行结算。如果安置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正房面积时,其差额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补偿给被征收人。

2.商铺补偿

对认定为商铺或“住改非”的部分,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补偿价值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对涉及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评估价值的3‰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期为6个月。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

(二)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划拨的,按市场评估地价扣除50%的土地出让金后再进行补偿。

(三)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含商铺)有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四)附属建(构)筑物及设施、花卉树木等补偿按泰府字[2016]24号等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以上相关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2、3。

九、补助与奖励

1.搬迁补助费。住宅、经营性商铺用房按被征收房屋正房建筑面积(不含附属建筑)15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对选择产权调换确需过渡房安置的,给予二次搬迁费补助。

2.过渡安置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属个人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正房建筑面积与安置房等面积部分每月8元/㎡的标准补助。过渡补助费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计算。本项目产权调换房位于万石垄帝景、快阁花园二期安置小区、泰发茗苑安置小区、东门安置地块(嘉和府二期)、北门安置地二期,万石垄.帝景过渡补助费计算时间截止2022年6月,快阁花园二期过渡补助费计算时间截止2023年7月,泰发茗苑过渡补助费计算时间截止2023年1月,东门安置地块(嘉和府二期)、北门安置地二期过渡补助费计算截止时间另行下发通知。产权调换房到期未交付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月过渡补助费两倍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过渡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房交付为止。选择货币补偿的,不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

对被征收房屋属商铺的,因支付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再支付过渡补助费。

3.签约腾房奖: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第一阶段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完成腾房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正房建筑面积(不含附属建筑,下同)给予300元/㎡的奖励,另外再给予以下奖励:被征收房屋属成栋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下同)的,给予1.5万元/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属独栋私房的,给予3万元/户奖励。在第二阶段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完成腾房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正房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另外再给予以下奖励:被征收房屋属成栋商品房的,给予1万元/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属独栋私房的,给予2万元/户奖励。在第三阶段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完成腾房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另外再给予以下奖励:被征收房屋属成栋商品房的,给予5000元/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属独栋私房的,给予1万元/户奖励。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的,不予奖励。

4.整体签约腾房奖。对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间内,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所有被征收人全部按期完成签订征收协议并腾房的,属成栋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的每户按五千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属独栋私房的,每户按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若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间内,未全部按期完成签订征收协议并腾房的,不予奖励。

十、支付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的,自房屋征收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征收人先预付补偿总金额的60%给被征收人;剩余的40%在被征收人将房屋腾空交付拆除时,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原件交征收人后,由征收人一次性付清。

2.选择产权调换的,经初步计算,对被征收人互补差价有结余的,结余款在签订协议并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或建房审批文件等原件交给征收部门后7个工作日内先付60%,剩余40%在被征收人将房屋腾空交付拆除后付清;没有结余的,在安置房交付前由被征收人一次性交清。

十一、产权调换安置房基本情况

(一)安置地点:万石垄帝景、快阁花园二期安置小区、泰发茗苑安置小区、东门安置地块(嘉和府二期)、北门安置地二期。

(二)产权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户型、价格另行公布。

(三)安置房选择顺序:按照“先签先搬,优先选择”的原则,对先签协议并腾房搬迁的被征收人优先选择安置房源。

(四)产权调换房交付标准:普通商品房毛坯房交房标准,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五)办证费用缴纳。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安置房等面积部分实行免费办理;超过面积部分应缴税收由房屋权益人自行承担缴纳,应缴规费部分减半收取。但维修基金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

对被征收人要求将产权调换房登记至直系亲属的,由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协议前书面提出,并报经征迁指挥部、县征收办、县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

(六)物业管理费缴纳优惠政策: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等面积内应缴物业管理费部分给予三年免交优惠政策照顾,即由征收人按该安置小区当年物业管理费缴费标准自交房之日起将三年内应缴物业管理费在安置房交付前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三年后应缴物业管理费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

十二、拆除方式

被征收人应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腾房搬迁,并将涉征房屋交付南部片区房屋征迁指挥部统一组织拆除。

十三、争议的解决

(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最终结果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为准。

(二)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认为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本方案由泰和县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特殊情况、个案情况、未尽事宜由征收部门提请征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附件:1.泰和县城规划区内房屋重置价

2.装饰装修补偿方法






澄江大道东延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澄江大道东延项目是县城重点规划实施的城市主干道建设项目,对加快完善城区路网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泰和县2020年县城规划区重点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实施意见》泰办字﹝2020﹞14号文件精神,澄江大道东延项目的实施需要征收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建筑。为切实维护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泰和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泰府字〔2016〕25号)、《关于同意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部分内容和标准进行修改完善的批复》(泰府字 [2019]5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二、征收原则

本次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补偿公平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及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主体、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泰和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泰和县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办公室

实施单位:澄江镇人民政府、南部片区征迁指挥部

四、征收范围

具体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

五、征收期限

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及完成搬迁交付拆除期限另定。

六、被征收房屋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由南部片区征迁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被征收户对需征收的房屋及其他地面建筑物的权属、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予以张榜公布,由被征收户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

1.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为准。对建筑面积登记明显错误或不准确的,应根据现场实际测绘面积计算,但不得包含违规加建部分,实际测绘面积应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提供的测绘报告为准;对房屋用途登记明显错误或不准确的,应以房屋初始建造的用途为准,同时结合现状予以认定。

2.对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但取得了国土、规划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宅基地文件注明的建筑面积内,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3.未经批准的正房建筑,认定原则如下:

(1)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审批条件,且属1996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土地面积在120㎡内、建筑面积不超过360㎡的(下同),参照合法正房建筑补偿安置标准纳入补偿安置;土地及房屋建筑面积超过“一户一宅”规定标准的,超过面积部分不纳入安置范围,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先处罚后再进行货币补偿。

(2)在199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第一次“两违”清理期间以及在2010年1月至2016年3月15日第二次“两违”清理期间,按文件规定要求,其房屋接受了“两违”清理处理的,按规定要求给予补偿安置;未接受“两违”清理处理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按现行“两违”清理处罚标准先处罚后再按规定要求进行补偿安置,处罚资金在补偿款中直接抵扣,否则依法强制拆除。

(3)2016年3月16日以后所建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强制拆除。

4.关于附属建筑及临时建筑的处理。

对批准建设的附属建筑(含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按重置成新价给予货币补偿;对2016年3月15日以前未批准建设的附属建筑(含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签约并腾房的,参照合法附属建筑补偿标准,按重置成新价给予货币补偿。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违法建筑(含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2016年3月16日以后违法建设的附属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强制拆除。

5.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的租赁关系、抵押及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征收单位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6.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及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7.被征收户腾空房屋后,由南部片区征迁指挥部组织拆除。

七、征收补偿标准

1.房屋重置成新价计算方法: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价)=成新率×重置价,成新率=(房屋耐用年限-已使用年限)÷耐用年限。房屋耐用年限框架结构60年,砖混结构50年,砖木(土木)结构40年,简易结构(钢架棚)20年,成新率最少不低于60%,即折旧率最高不超过40%。

2.房屋重置价及装饰装修费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3.附属建筑及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仅按重置成新价进行货币补偿,不作其他安置。

八、补偿安置办法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异地迁建三种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在三种方式中任选其一。

(一)货币补偿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建筑按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居住,并按以下办法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正房建筑面积(不含附属建筑,下同)给予800元/㎡的购房补助,并给予800元/㎡一次性奖励;不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仅给予800元/㎡一次性奖励,不享受800元/㎡购房补助。

(二)产权调换安置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先对被征收房屋按重置成新价计算补偿价值,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及面积补差、安置房交付标准按《泰和县县城中心城区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实施细则》(泰府字〔2016〕64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认定原则。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进行安置。“保低”指等面积产权调换后,按被征收人家庭人口计算,若人均建筑面积不足36㎡的,可按人均36㎡就近上靠户型安排产权调换房;“限高”指每户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参与产权调换的总面积不得超过360㎡。

2.面积补差计算办法。被征收人应根据确定的安置房屋总面积与产权调换房户型总面积最接近值选择安置房户型,产权调换面积内及选择高层产权调换安置房增购被征收房屋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的10%部分和因规划设计原因超过安置面积在10 ㎡以内(含10㎡)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价(1320元/㎡)购买,同时对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安置建筑面积与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400元/㎡的购房补助。超过上述安置面积的,超过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购买。

3.对房屋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实际建筑面积低于应安置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包含可增购的被征收房屋正房建筑面积10%部分,但不含因规划设计原因可增购的10㎡以及人均少于36㎡时的政策享受面积),差额面积部分按相应安置房区位价由政府回购(安置房区位价=安置房市场均价-安置房房屋重置价),但差额面积部分不得大于50㎡。

4.按照上述原则产权调换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超过部分的合法正房建筑面积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货币补偿。

5.选房顺序。产权调换选房顺序按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先后顺序进行确定。

6.交房标准。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为普通毛坯商品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7.产权调换办证费用(工本费除外)被征收房屋等面积的部分实行免费办理;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应缴税费由被征收人减半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

对被征收人要求将产权调换房登记至直系亲属的,由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协议前书面提出,并报经征迁指挥部、县征收办、县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

8.产权调换房位于万石垄帝景、快阁花园二期安置小区、泰发茗苑安置小区、东门安置地块(嘉和府二期)、北门安置地二期 内。产权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户型、市场价格另行公布。

9.物业管理费缴纳优惠政策: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等面积内应缴物业管理费部分给予三年免交优惠政策照顾,即由征收人按该安置小区当年物业管理费缴费标准自交房之日起将三年内应缴物业管理费在安置房交付前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三年后应缴物业管理费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

(三)异地迁建

选择异地迁建安置的,先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建筑按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经审核符合《泰和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泰府字〔2016〕25号)文件规定安置条件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异地迁建:

1.按照“统一规划、拆一补一、集中安置”的原则进行安置,土地为集体土地性质。每户安置土地面积在120㎡以内,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总面积不超过350㎡。

2.实际征收主房占地面积或用地批准面积与安置地面积存在差异的,按地价240元/㎡的标准互补差价。

3.异地迁建安置地情况:异地迁建安置地位于“和泰家园”,安置点的规划设计、“三通一平”等由县政府组织实施,费用由县财政解决。

4.异地迁建地地块的选择以被征收人在规定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时间内腾空房屋或者弃房的时间先后排序。同一批次的按签约先后顺序选定,时间相同的采取抽签确定。排序情况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

5.安置户自取得安置地使用权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开工建设,两年内必须竣工。逾期未动工建设或未按规定竣工的,使用人应重新申请用地及建房报批手续。未重新申请的,安置地建设许可证件自动失效,视作自动放弃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已分配的安置地使用权,并将该安置地另行安排;重新申请未得到批准的,不得动工建设。

6.进入安置地建设的房屋必须按国土、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否则作违法建筑处理。

九、补助与奖励

1.搬迁补助费:按征收房屋正房建筑面积1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给予一次搬迁费补助;对选择产权调换确需过渡房安置的,给予二次搬迁费补助。

2.过渡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正房建筑面积与安置房等面积部分每月8元/㎡的标准补助。过渡补助费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计算。本项目产权调换房位于万石垄.帝景、快阁花园二期、泰发茗苑安置小区、东门安置地块(嘉和府二期)、北门安置地二期,万石垄.帝景过渡补助费计算时间截止2022年6月,快阁花园二期过渡补助费计算时间截止2023年7月,泰发茗苑过渡补助费计算时间截止2023年1月,东门安置地块(嘉和府二期)、北门安置地二期过渡补助费计算截止时间另行下发通知。产权调换房到期未交付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月过渡补助费两倍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过渡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房交付为止。选择货币补偿的,不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

3.签约腾房奖: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第一阶段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完成腾房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正房建筑面积(不含附属建筑,下同)给予300元/㎡的奖励,另外再给予3万元/户奖励;在第二阶段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完成腾房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正房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另外再给予2万元/户奖励;在第三阶段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完成腾房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另外再给予1万元/户奖励。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的,不予奖励。

4.整体签约腾房奖:对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时间内,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所有被征收人全部按期完成签订征收协议并腾房的,属正房的每户按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若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间内,未全部按期完成签订征收协议并腾房的,不予奖励。

十、补偿款支付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或异地迁建的,自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并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建房审批文件等相关证件原件交征收人后起7个工作日内,由征收人先预付补偿金额的60%给被征收人,剩余的40%在被征收人将房屋腾空交付拆除时由征收人一次性付清。

2.选择产权调换房安置的,经初步计算,对被征收人互补差价有结余的,结余款在签订协议并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或建房审批文件等原件交给征收部门后7个工作日内先付60%,剩余40%在被征收人将房屋腾空交付拆除后付清;没有结余的,在安置房交付前由被征收人一次性交清。

十一、其他事项

1.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地上附着物权益人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或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履行搬迁并腾地义务的,经证据保全后将补偿款提取公证留存或转入所在村委会农经账户,书面通知权益人后,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视作权益人对地上附着物自动放弃权利处理。

2.征收房屋主体建筑与附属建筑的界定

(1)审批文件或登记证件注明了用途的,按审批文件或登记证件所注明的用途进行认定。

(2)结构和层高完整、合理,独立且以居住为主的房屋为主体建筑;其他功能的为附属建筑,如厨房、厕所、牛栏、杂物间等。

(3)以住房为主的房屋,由于各种原因,人已搬出,仍为主体建筑,但现已烧毁、倒塌、不完整的房屋或危房不能视为主体建筑。

(4)购买村级等集体房产的,如木器社、蔑器社等,均为附属建筑。

(5)设在主体建筑内且结构一致的厨、卫生间、杂物间等仍为主体建筑。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另行处理。本方案由县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泰和县城规划区内房屋重置价

2.装饰装修补偿方法





来源:泰和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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