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材料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不动产面积、界址状况发生变化的;
(4)不动产用途发生变化的;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6)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7)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包括将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自用住房以及其他不完全产权的房地产变更为商品房或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8)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不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性质变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参照办理。
二、提交材料
1、泰和县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身份证等材料(验原件);
(2)单位:属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提交登记证照。(验原件);
(3)委托代办:个人委托,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境外委托的须认证或公证;单位委托,提交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证明不动产权利发生变更的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材料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民政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3)房屋面积、界址状况发生变化的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和房屋竣工验收材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项目用地检查核验意见);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地价缴纳凭证或材料;
(4)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地价款缴纳凭证或材料;
(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地价款缴纳凭证或材料;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房屋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7)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房管部门等有权批准部门出具的房屋性质变更批准文件,补交价款的凭据;涉及划拨转出让等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权利性质变更批准文件,补交土地出让金凭据;
(8)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材料;
5、权籍调查成果;
6、税费优惠申报证明材料(原件)。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五、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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